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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者负担原则
发布者:lsfwadmin   浏览量:8034   发布时间:11-08/16:10
  污染者负担原则是确定造成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危害后果和不利影响的责任归属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内容包括: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即排污者承担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开发利用资源者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负有恢复整治环境资源的责任。

  环境保护法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污染者负担原则要求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地方政府切实对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运用征收排污费、资源费、资源税和生态环境补偿费等经济杠杆,促使污染者、破坏者积极治理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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